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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阳市中医医院 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及行贿人员黑名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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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8-10本文来源: 设备科

一、 目的

为进一步建立和健全防范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加大反腐纠风工作力度,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医院健康稳定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二、 范围

医药购销负责部门、监管部门及各供应企业

三、 内容

(一)医院在采购药品、医疗设备、医用耗材和试剂时,要与经销企业或公司签订《医药购销廉洁协议》,规范和约束供应商的行为。

(二)医院建立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名录。

(三)凡具有以下4种情形之一的,均应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提出书面告诫:

1.在购销活动中,发现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进行促销的;

2.发现采购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和试剂有质量问题,被告知后2周内不作出及时处理的;

3.在当地政府、行政职能部门各项执法检查中受通报批评或处以警告以上处分的;

4.被临床使用科室投诉(举报),或被认定的其它不良行为的。

(四)具有以下6种情形之一的,应列入“黑名单”名录:

1.一年内有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2. 在购销活动中,多次发现以“回扣”等不正当手段促销或1次发现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

3.被发现经销的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试剂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知后15天内无正当理由未作出及时处理的;

4.有严重违反医药购销合同和《医药购销廉洁协议》有关要求的;

5.被列入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查询系统“黑名单”的;

6.有关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行为的。

(五)建立医药购销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定期报告、通报制度,医学装备科、药学部及其他有关科室每季度向院纪检监察室报告记录情况,院纪检监察室对发现的问题在全院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有不良为和纳入“黑名单”的企业报招标办,并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六)凡列入“黑名单”的药品、医疗设备、试剂、医用耗材及其他物资生产(经营)企业,医院立即与其停止合作,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药品、设备、耗材、试剂等。

(七)“黑名单”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在2年内未再发现有商业贿赂行为的,期满后自动从“黑名单”名录中删除。

(八)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的执行情况将与相关科室年度考核挂钩,如发现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子以通报,并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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