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制度所称医药代表,是指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聘请的在我院从事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产品学术、商业推广的工作人员(工程安装维修人员、投标人员、技术人员和送货人员除外)。
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主要指我院与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管理使用有关的工作人员。
一、接待管理
(一)医药代表在我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应先在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职能部门登记建档。原则上医药代表每年至少登记一次,中途更换代表应及时申请变更,未经登记的医药代表不得在院内开展有关产品学术、商业推广活动。
(二)医药代表在我院进行登记建档
1.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体授权开展的业务和授权期限;
3.加盖企业公章的廉洁承诺书。
(三)按照“三定两有”(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原则进行接待
1.接待时间:每月第二周和第四周星期三下午3:00—5:00为医药代表接待日。
2.接待地点:医院一会议室。
3.参加接待人员:药学部人员以及药品、耗材、仪器设备等信息涉及到的各相关临床科室主任及相关专业人员参加。医院纪检监察室派人全程监督。
4.接待流程:接待日当天,医药代表须填写《简阳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纪检监察部门对其身份进行复核并审查资料,作出相关评价,审批同意后,方可接待,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医药代表一律不予接待。
5.接待记录:每次接待的情况相关职能科室都要记录在案,统一归档与使用。
(四)接待日工作:主要是收集医药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关于新药、特药、新耗材、新仪器、新设备等信息介绍。
(五)接待方式:收集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用仪器设备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代表提供的资料;听取医药代表新药、专科药及新耗材和新仪器设备信息介绍;与临床医务人员交流沟通;安排学术讲座等。
(六)接待要求
1.医药代表只能在接待日到我院开展学术推广、商业推广活动,如特殊情况需要在非接待日来医疗机构从事上述活动的,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允许,医药代表不得擅自在院内开展业务活动。
2.严禁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接待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在院内与医药代表接触。
3.医药代表提供的相关宣传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标准。
二、监督管理
(一)医务人员在本单位内违规私自接触医药代表的,一经发现,第一次对当事人及科主任诫勉谈话;第二次扣发当事人当月奖励性绩效奖,停止处方权一个月,并纳入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对屡教不改或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当事人调离原岗位、停止处方权一年及扣发6个月(自事发当月起)奖励性绩效奖的处分;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二)如医务人员被医药代表纠缠,“被动”接触了医药代表,应坚决予以驱离,并于12小时内向医院纪检监察室备案,说明有关情况。
(三)医药代表在指定时间和指定部门以外接触医院医务人员,尤其是未经允许私下向医务人员推销其产品的,一经发现,停止采购其公司所代理的药品和耗材。
(四)相关职能科室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诚信记录档案,记录有关企业在我院的诚信守规行为和违规行为。
(五)我院纪检监察室将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不定期深入临床、医技科室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检查,如发现医药代表私下开展相关活动的,立即劝离并保留证据;必要时,上报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并记入诚信记录档案。
(六)医药代表不得违法违规开展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形式向我院工作人员(含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给予回扣,不得委托技术人员、安装维修人员等统计本公司产品在医疗机构内使用量,不得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索取产品销售相关信息。
(七)医药代表违反本制度有关规定的,将该企业申请列入四川省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医疗机构视情节给予涉事企业有关产品限量采购、终止与其合作关系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购入该企业的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八)各公司业务员到我院进行送货等日常相关工作,只能到指定的相关部门办理。办事完毕,应即刻离开;如办事过程需要等待,请到各职能部门指定等候处,不得随意到病区、门诊或其它部门走动,以免影响医院正常工作。
三、其他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简阳市中医医院医药代表接待日登记表
代表姓名 |
| 公司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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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 公司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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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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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别 | □药品类 □设备类 □耗材类 □物资类 □信息类 □其他类 | ||
来访目的 | □推介新产品或新技术 □在用产品沟通 □业务沟通 □其他事项 | ||
介绍内容或建议要求:(简明叙述) | |||
来访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 |||
接访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