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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门诊特殊疾病待遇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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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11-29本文来源: 医保办

为适应四川省医保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建设及上线工作,进一 步完善门诊特殊疾病(以下简称门特)医疗费用保障方式,全面实现门特即时结算,按照《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办法》(成府发〔2009〕52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及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成办函〔2019〕79号),现就成都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门特待遇保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付标准

参加我市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特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后的剩余部分,符合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报销范围的,由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资金按77%的比例支付(门特病种有特殊支付政策的除外)。

二、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7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施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医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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