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7-09-14本文来源: 系统
一、城镇职工筹资缴费规定 | ||||||
缴费标准 | 单位人员 | 缴纳费用=单位按职工工资的7.5%缴纳+职工本人按工资的2%缴纳 | ||||
个体人员 | 1.缴纳费用=个人按上一年度市平均工资的80%为基数,缴费费率为9.5%,建个人账户 | |||||
2.缴纳费用=个人按上一年度市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缴费费率为4%,不建个人账户,只享受住院待遇 | ||||||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规定 | ||||||
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 | 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一级医院 | 二级医院 | 三级医院 | 成都市外转诊 | |
报销比例 | 住院 | 95% | 92% | 90% | 85% | 按市内同级别医院 |
门特 | 95% | 92% | 90% | 85% | 按市内同级别医院 | |
起付标准 | 160元 | 200元 | 400元 | 800元 | 2000元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 |||||
支付标准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额=(医疗费用总额或门特一个审核期医疗费总额-全自费-比例自付费用-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在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年满50周岁的增加2%,年满60周岁的增加4%,年满70周岁的增加6%,年满80周岁的增加8%,年满9 O周岁的增加10%。根据年龄增加后的医疗费报销比例,不得超过1OO%。年满l00周岁及以上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为100%。) | |||||
结算方式 | 本人持身份证和社保卡,在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个人只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 | |||||
三、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待遇规定 | ||||||
缴费标准 | 1.个人按上年市平均工资的100%为基数,缴费率为4%的人员需单独购买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
2.按9.5%缴费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人员和个体人员不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 | ||||||
起付标准 | 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160元,一级医院2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三级医院800元,成都市外转诊起付标准为2000元。 | |||||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 40万元 | |||||
支付标准 | (医疗费用总额或门特一个审核期医疗费总额-个人自付金额(包括起付标准)-基本医疗统筹支付金额)×报销比例(10000元以下报销比例为77%;10000-30000元报销比例为80%;30000-50000元报销比例为85%;50000元以上报销比例为90%) | |||||
四、城镇职工门诊待遇规定 | ||||||
普通门诊 | 可在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刷卡结算,由个人账户支付,超支自理 | |||||
犬伤门诊 | 犬伤处置医疗机构伤口处置、注射人用狂犬疫苗(含疫苗费)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每人份不超过2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